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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远平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远平,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远平,男,生于1969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善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远平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车管、房管、工商、国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限执结,在���执行人浙江大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李远平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李远平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周炳刚审判员  董全成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