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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海丽与包特木喜力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丽,包特木喜力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130号原告:海丽,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立平,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被告:包特木喜力吐,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海丽诉被告包特木喜力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诉讼中,经庭外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为:原告放弃双倍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只要求如数返还购房定金20000.00元,和其他诉讼当中的支出2400.00元,共计224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鉴于此原告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化解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因撤诉而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