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欣源化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东明中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欣源化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东明中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931号原告:内蒙古欣源化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陈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庭俊,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宗,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少明,董事长。被告:河北东明中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少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欣源化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东明中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欣源化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邱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雅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