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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文斌与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斌,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842号原告:文斌,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树国,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号。法定代表人:方炜。原告文斌与被告泸州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文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文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晞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