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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展道付与俞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道付,俞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401号原告:展道付,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俞泽兵,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展道付与被告俞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道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泽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展道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1日起按月息3分支付到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1日,俞泽兵因急需用钱,经韩华成介绍,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俞泽兵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其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予偿还。俞泽兵未作答辩。展道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俞泽兵于2013年10月11日出具的借条一张,用于证明俞泽兵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3分的事实。俞泽兵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展道付提交的证据,予以综合分析,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依法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俞泽兵与展道付的战友韩华成系亲戚关系。2013年10月11日,俞泽兵因急需资金,由韩华成作为担保人,从展道付处借款10万元。俞泽兵于当日出具一张借条交与展道付收存,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展道付人民币拾万元整(¥10万元),月息3分。据:俞泽兵2013.10.11号担保人:韩华成2013.10.11号”。俞泽兵借款后,展道付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无果。本院认为,俞泽兵向展道付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展道付主张权利时,俞泽兵应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约定借款月息3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以月息2分为宜。综上所述,对展道付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1日起按月息3分支付到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俞泽兵应偿付展道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俞泽兵所欠展道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1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二、驳回展道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俞泽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明军审 判 员  刘晓丁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劲草附:处理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