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远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远强,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广东省龙川县人,住龙川县。2015年12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12日被羁押并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远强犯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需要补充侦查,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6日书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了对被告人黄远强作案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申请,并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鉴定结论。2017年4月11日,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庭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远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黄远强出街补衣服,出门时想到自己近期没有钱用,遂产生抢东西的想法,于是将一把约长30cm的铁制银白色双金鱼牌小刀藏在裤头后侧,到龙川县老隆镇人民路闲逛并寻找作案目标。当走到新天地网吧附近(靠文明路一侧)一间药店门口旁见到被害人魏某右手拿着一部手机朝其走来,被告人黄远强随即迎面走上去,在靠近被害人魏某时将被害人魏某手中的手机抢过来,然后从新天地网吧旁的岔路口往步行街方向逃跑,被害人魏某和其同学杨某随即追上去,被害人魏某用手拉住被告人黄远强的衣服,要求其归还手机,被告人黄远强用力甩开被害人魏某的手,并为了摆脱被害人魏某,从自己裤头后侧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将小刀亮于被害人魏某的面前恐吓魏某,被害人魏某见状就不敢再继续前行,随后被告人黄远强拿着手机就往步行街方向逃跑。经龙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在2016年9月4日龙川县的市场零售价为50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远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小刀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小刀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远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远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佐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远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拒不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黄远强出街补衣服,出家门时想到自己近期没有钱用,遂产生抢东西的想法,于是将一把长约30cm的铁制银白色双金鱼牌小刀藏在裤头后侧,来到龙川县老隆镇人民路闲逛并寻找作案目标。当走到新天地网吧附近(靠文明路一侧)一药店门口附近时,被告人黄远强见到被害人魏某右手拿着一部手机朝其走来,便迎面走上去,在靠近被害人魏某时将被害人魏某手中的手机抢过来,然后从新天地网吧旁的岔路口往步行街方向逃跑。被害人魏某和其同学杨某随即追了上去,被害人魏某用手拉住被告人黄远强的衣服,要求其归还手机,被告人黄远强则用力甩开被害人魏某的手,且为了摆脱被害人魏某,随即从自己裤头后侧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将小刀亮于被害人魏某的面前进行恐吓。被害人魏某见状遂放开手,被告人黄远强则拿着手机往步行街方向逃跑。经龙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魏某被抢的华为手机在2016年9月4日龙川县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506元。2016年9月12日9时许,龙川县公安局民警在龙川县老隆镇文化广场将被告人黄远强抓获归案。2017年4月10日,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远强诈(精神病);其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完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魏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4日那天中午,我跟同学在新街逛街,当时我右手拿着手机,迎面走过来一个男子,我没有怎么注意,然后那个男子突然从我正面用手抢走了我的手机,往我身旁跑了。我同学当时就追了上去,然后我也追了上去。在新天地网吧门口(靠近步行街)那里我拉住了那个男子的衣袖,那个男子就掏出一把小刀,我看到刀后就放开了他,然后那个男子就拿着刀走了。后来我就打电话报警了。那个男子大概三四十岁,高高瘦瘦。我被抢了一部华为牌荣耀4X手机(附辨认照片8张)。经辨认,被害人魏某辨认出相片中的8号黄远强就是抢其手机的男子。2、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4日12时20分许,我和同学魏某等人从隆某中学出来往步行街逛,当时我们沿着步行街走,走到新天地网吧附近时,我听到魏某“啊”了一声,接着魏某就说她的手机被刚才走过的那名男子抢走了,然后我和魏某等人就追了上去。我们追了几分钟后就追上了,魏某上去用手抓住了那名男子的衣服,那名男子就从身上拿出一把刀,魏某看到刀后就把手放开了,接着那名男子就往新天地路口走了。我同学魏某被抢的是一部华为荣耀手机。附辨认照片4张。经辨认,杨某辨认出相片中的8号(黄远强)就是抢手机的那个男子。3、物证:华为手机一部、SIM卡一张、天翼4G卡一张,系被告人黄远强所抢财物。长约30cm的铁制银白色双金鱼牌小刀一把,系被告人黄远强抢劫的作案工具。4、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魏某因手机被抢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相关情况。5、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黄远强的前科情况。6、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黄远强的身份情况。7、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远强供述其曾想销赃,但因价格问题而未实行。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黄远强的尿液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俗称“K粉”)阴性。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黄远强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SIM卡一张、天翼4G卡一张并依法发还被害人魏某。10、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远强被抓获归案的相关经过。11、(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远强于2015年12月2日曾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龙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在2016年9月4日龙川县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506元。1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远强诈(精神病);其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完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概貌等情况及被告人黄远强指认现场的相关情况。15、光盘两张,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公安机关审讯被告人黄远强的相关经过。16、被告人黄远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大概一个星期前,早上八点半我出门去新街补衣服,顺便去街上看看有没有东西可以抢,并带上之前买的一把小刀。大概中午12时左右,我在新街口新天地网吧附近看到前面有一个女子手上拿着一部手机在玩,跟另外一个女子走在一起,我就从那个玩手机的女子正面走过,然后用右手把那个女子手上的手机抢了过来,之后往新天地网吧旁的岔路走向步行街。后面那两个女子追了上来,其中那个被我抢了手机的女子还用手拉住我的衣袖,让我把手机还回给她,我用手甩开她的手,然后从裤头处拿出一把小刀,对那个女子说再跟着我我就捅死你,然后那两个女子就不敢过来了。后我进去步行街一间手机店问手机值多少钱,当时手机店的人说100元人民币,我觉得太便宜就没有卖。(附辨认视频截图、作案工具小刀的照片、被偷手机的照片及案发现场被害人的视频截图等)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辩证,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属有效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远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财物,且在得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远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远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累犯,且间隔时间较短,人身危险性较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远强在庭审中拒不认罪、悔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远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道雄代理审判员 赖志贞人民陪审员 袁赞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倩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