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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2238戴宗传与葛传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宗传,葛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2238号申请执行人戴宗传,男,197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华芸(受戴宗传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葛传忠,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戴宗传与葛传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葛传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戴宗传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葛传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葛传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戴宗传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葛传忠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戴宗传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葛传忠无银行存款信息亦无相关联的证券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葛传忠名下位于清水湾人家***室***室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葛传忠名下苏B×××××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葛传忠名下无公积金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葛传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轮候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尤 佳代理审判员  朱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