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3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3996尚前利与李祥、张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前利,李祥,张素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996号原告:尚前利,男,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李祥,身份信息不明。被告:张素梅,身份信息不明。原告尚前利与被告李祥、张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前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原告尚前利负担。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