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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蔡华丽与张静、商丘富太太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华丽,张静,商丘富太太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311号原告:蔡华丽,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静,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被告:商丘富太太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振兴路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84388124Y。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蔡华丽与被告张静、商丘富太太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蔡华丽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华丽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8元,减半收取计2744元,由原告蔡华丽负担。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