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大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宁夏大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志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092号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陈晓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娟、罗肖,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大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阑巍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志远,男,1987年5月8日出生,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大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将货款付清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何春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