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恢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与周红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恢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下称:工行什邡支行),住所地什邡市蓥峰北路73号。法定代表人:张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红,女,汉族,住什邡市元石镇。工行什邡支行诉周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字第1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工行什邡支行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300.00万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红所有的位于什邡市方亭镇雍城西路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工行什邡支行书面申请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工行什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红所有的位于什邡市方亭镇雍城西路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李红兵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