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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财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西安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某某,西安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33-1号申请人:焦某某,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虎,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吴某某,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人焦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西安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72万元(即月息2%),并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之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了借款300万元。现借款期限已届满,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拖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336万元。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对被申请人吴某某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吴某某名下陕A×××××现代小轿车一辆。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吴某某名下陕A×××××广本雅阁小轿车一辆。以上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