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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新文、蒋德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蒋新文,蒋德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47号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长凯路20号综合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李云川,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维,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新文,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被告:蒋德顺,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代表人:李守靖,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新文、被告蒋德顺、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范 婵人民陪审员  杜 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黄燕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