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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恢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荣与被执行人黄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荣,黄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310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荣,女,生于1968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黄张英,女,生于1976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荣与被执行人黄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张英存款28825.00元(含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及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