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素艳与徐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艳,徐小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701号原告:王素艳,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徐小青,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原告王素艳与被告徐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花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