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夏侯坤鹏、刘方绪抢劫、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侯坤鹏,刘方绪,赵凯,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刑初25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侯坤鹏,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于淄博市博山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邵红梅,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方绪,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于淄博市博山区,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赵凯,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于淄博市博山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200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钱京卫,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刚,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于淄博市博山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2012年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6]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侯坤鹏、刘方绪、赵凯犯抢劫罪、招摇撞骗罪,指控被告人赵刚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侯坤鹏、刘方绪、赵凯、赵刚、辩护人邵红梅、钱京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2016年3月6日,被告人夏侯坤鹏、刘方绪、赵凯共谋冒充交通稽查人员查扣黑出租后,到淄博市张店区车管所的丁字路口附近,三人欲冒充交通稽查人员将马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C×××××的桑塔纳志俊“黑出租车”(原车号:苏B×××××)骗走,因马某反抗遂采取喷辣椒水等方式将车辆抢走,致使马某受伤。经鉴定,马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被抢车辆价值人民币403元。二、招摇撞骗罪1、2016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夏侯坤鹏、刘方绪、赵凯共谋冒充交通稽查人员查扣黑出租车后,到淄博市张店区建业花园西门对面,冒充交通稽查人员将吕某驾驶的桑塔纳“黑出租车”(原车号:苏B×××××)骗走。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403元。2、2015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夏侯坤鹏、刘方绪、赵刚共谋冒充交通稽查人员查扣黑出租车后,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与昌国路路口附近,三人冒充交通稽查人员将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C×××××的桑塔纳志俊“黑出租车”(原车号:苏B×××××)骗走。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671元。案发后,被告人夏侯坤鹏、刘方绪的亲属各赔偿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5000元。上述事实,有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傅家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张店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八中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及发、破案经过,被害人马某、宋某、吕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淄博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查询及车辆行驶轨迹,民事赔偿收到条,被告人夏侯坤鹏、刘方绪、赵凯、赵刚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侯坤鹏、刘方绪、赵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夏侯坤鹏、刘方绪、赵凯、赵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均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侯坤鹏、刘方绪、赵凯、赵刚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夏侯坤鹏、刘方绪及辩护人邵红梅关于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夏侯坤鹏、刘方绪、赵凯、赵刚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夏侯坤鹏、赵凯的辩护人关于系从犯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方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赵凯,被告人赵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夏侯坤鹏,均有立功表现,可对被告人刘方绪、赵凯减轻处罚。被告人夏侯坤鹏、刘方绪积极赔偿被害人马某的经济损失,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夏侯坤鹏、刘方绪、赵凯、赵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夏侯坤鹏、刘方绪的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侯坤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刘方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赵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赵刚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车辆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齐 艳人民陪审员 王桂花人民陪审员 尹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