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肖周利与邓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周利,邓建华,肖周利,邓建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548号原告:肖周利,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邓建华,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1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周利诉被告邓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周利撤回对被告邓建华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