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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肖周利与邓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周利,邓建华,肖周利,邓建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1548号原告:肖周利,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邓建华,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1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周利诉被告邓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周利撤回对被告邓建华的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