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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鹿明芳与王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明芳,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鹿明芳,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金,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鹿明芳与被执行人王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281民初7310号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017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执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