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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正山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振企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正山木业有限公司,上海振企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955号原告:上海正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士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军,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振企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川云。原告上海正山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振企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山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上海正山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