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尹春军、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春军,王涛,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尹春军,男,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春玲,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春军与被执行人王涛、王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2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