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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与周建杰、梁建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周建杰,梁建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住所地:长沙县路口镇三惠路168号。被执行人周建杰,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梁建芝,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建杰、梁建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周建杰、梁建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周建杰、梁建芝支付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325元,支付案件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周建杰、梁建芝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杰、梁建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建杰、梁建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口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