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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詹清芬、张代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清芬,张代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781号原告:于紫月,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北江滨花园*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1********。被告:詹清芬,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代晔,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于紫月与被告詹清芬、张代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紫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紫月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紫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于紫月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钭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