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詹清芬、张代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清芬,张代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781号原告:于紫月,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北江滨花园*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1********。被告:詹清芬,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代晔,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于紫月与被告詹清芬、张代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紫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紫月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紫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于紫月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钭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