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车兆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车兆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003号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东。被告:车兆杰。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车兆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吕思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