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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余善洪与马银兹不当得利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善洪,马银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保49号申请人:余善洪,男,生于1975年9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银兹,男,生于1935年1月2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余善洪与被申请人马银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本院作出(2017)渝0240民初1745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该裁定现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银兹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担保人余长春在中国邮政银行石柱支行的存款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黎 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