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特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某1,张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78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武某某1,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某某,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某某与武某某1、张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武某名下,座落于莱州市**镇**村的房屋,由甲方刘某某继承,归甲方刘某某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某某与武某某1、张某某于2017年5月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邹沄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