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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某1,张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78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武某某1,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某某,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某某与武某某1、张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武某名下,座落于莱州市**镇**村的房屋,由甲方刘某某继承,归甲方刘某某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某某与武某某1、张某某于2017年5月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邹沄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