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喻金辉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5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喻金辉,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追缴被执行人喻金辉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7)闽0303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缴纳罚金,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喻金辉在中国工商银行14×××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天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