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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其珍、何稳斌与顾金堂、田小红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其珍,何稳斌,顾金堂,田小红,顾炎婷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02民初573号原告:何其珍,汉族,农民。原告:何稳斌(系何其珍之子),男,汉族,农民。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金堂,汉族,农民。被告:田小红(系顾金堂之妻),汉族,农民。被告:顾炎婷(系顾金堂之女),汉族,农民。原告何其珍、何稳斌与被告顾金堂、田小红、顾炎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其珍、何稳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强,被告顾金堂、田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炎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其珍、何稳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彩礼108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顾炎婷返还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价值共计3500元。事实与理由:何稳斌与顾炎婷于201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期间原告因婚约先后给付被告彩礼共计108600元及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后因协商结婚事宜发生纠纷而未举行婚礼,原告遂诉状到院,要求处理。顾金堂、田小红辩称,原告给付的彩礼有:”三看钱”96000元,退回2000元,实收94000元;”红包钱”800元、”送礼”10000元;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但由于是原告悔婚,所以彩礼不予返还。顾炎婷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媒人何永斌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数额及经过。经质证,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何稳斌与顾炎婷于2014年自由恋爱,同年12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后因协商结婚事宜发生纠纷而未举行婚礼。原告因婚约先后给付被告彩礼共计108600元及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双方订婚后共同生活一个月,未领取结婚证,未生育子女。原告因婚约给付三被告”三看钱”96000元,退回2000元,实收94000元;”红包钱”800元、”送礼”10000元,共计104800元。另查明,何稳斌因婚约为顾炎婷购买”vivo”手机一部(购买价值2498元)、金戒指一枚(购买价值700元)。本院认为,婚姻要以婚姻自由、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婚姻法禁止借婚约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何稳斌与顾炎婷虽举行订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约为目的,由一方按照习俗给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和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108600元中:”三看钱”、”送礼”,共计104000元,应认定为彩礼。鉴于,双方共同生活一个月,故应由被告酌情返还原告彩礼104000元的95%,即988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vivo”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及红包,属于双方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故不予支持。审理中,被告称双方未结婚是由于原告悔婚,故不予返还彩礼的辩称,本院认为该项辩称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顾金堂、田小红、顾炎婷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何其珍、何稳斌彩礼98800元;二、驳回何其珍、何稳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何其珍、何稳斌负担430元,顾金堂、田小红、顾炎婷负担2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