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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明刚与古国林、罗胜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刚,古国林,罗胜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54号原告:黄明刚,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古国林,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罗胜棉,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荔浦县。原告黄明刚与被告古国林、罗胜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古国林、罗胜棉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黄明刚负担。审 判 员 莫家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莫德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