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明刚与古国林、罗胜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刚,古国林,罗胜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54号原告:黄明刚,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古国林,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罗胜棉,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荔浦县。原告黄明刚与被告古国林、罗胜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古国林、罗胜棉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黄明刚负担。审 判 员 莫家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莫德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