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韩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韩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蒙原草业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克什克腾旗应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牧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韩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诉讼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6日清点无头树1294棵,双方签字确认。但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没有考虑树木残值问题。二审不宜直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丽丽审判员 孙 磊审判员 韩尚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鹏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