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天全与马钢强、祁县飞达汽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全,马钢强,祁县飞达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全,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马钢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8日,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被执行人:祁县飞达汽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昭馀镇丰泽村(贾令道口西)。组织机构代码:073066895。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李天全申请执行马钢强、祁县飞达汽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25112.11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鉴定费2292元。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仅发现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李天全申请执行马钢强、祁县飞达汽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 杰代理审判员 邱文龙代理审判员 康蕊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