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吉安市吉州区金利达不锈钢材料总汇与赖孟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吉州区金利达不锈钢材料总汇,赖孟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308号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金利达不锈钢材料总汇,住所:吉州区景洋花苑20—**号,注册号:360802600185190。经营者:林稼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伟,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剑,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赖孟春,男,1984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金利达不锈钢材料总汇与被告赖孟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以被告赖孟春无法联系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降低诉讼成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金利达不锈钢材料总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金利达不锈钢材料总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金利达不锈钢材料总汇负担。审判员 肖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