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祁某1与祁某2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1,祁某2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5号原告:祁某1。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祁某3。被告:祁某2。原告祁某1与被告祁某2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1的法定代理人祁某3,被告祁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祁某2归还收取的无锡市某新村XX号XXX室房屋租金20.28万元(2002年4月至2015年4月,按月租金1300元计��)及利息65910元;2、要求祁某2向房管部门支付拖欠的无锡市某新村XX号XXX室房屋租金4112元(1998年至2002年5月);3、要求祁某2将祁某3代缴的无锡市某新村XX号XXX室房屋的水、电、煤气费用合计386元交还祁某3(2015年4月至7月);4、要求祁某2支付祁某3两个工作日的劳务费合计260元;5、要求祁某2支付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的租金损失(按每月租金1200元计算);6、要求祁某2返还无锡市某新村XX号XXX室房屋钥匙,并负责收交在中介处的钥匙、排除隐患。事实和理由:无锡市某新村XX号XXX室房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祁某1的合法住房,祁某1的原监护人祁某2于2002年起将某新村XX号XXX室房屋用于出租,并收取租金,将租金收入用于理财投资。月租金以800元/月为最低价,以1800元/月为最高价,取中间价1300元/月计算。因祁某2将租金收入用于再投资,年息定为5%乘以202800元等于10140元,其中最长的为12个转存,最近的为1年平均不少于6.5个转存,10140元乘以6.5个转存等于65910元,祁某2应将租金收入连本带息一并归还祁某1。祁某2在担任祁某1监护人期间,拖欠房管部门1998年至2002年5月住房租金4112元,祁某2应将拖欠的租金交付房管部门,为祁某1清除欠账。祁某2在监护人移交时段,故意不缴纳2015年4月至7月水、电、煤气费合计386元,费用现已由祁某3代缴,祁某2应将费用交还于祁某3。祁某2在移交的最后阶段,谎称房屋的水、电、煤气卡已丢失,致使祁某3花费2个工作日补卡、清理欠款、支付罚金、书写保证书,祁某2应向祁某3支付2个工作日的劳务费260元。祁某1的监护人于2015年3月由祁某2变更为祁某3后,祁某2拒不交出房屋钥匙,后于2016年7月13日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应向祁某1支付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的租金损失(按每月租金1200元计算)。被告祁某2辩称:祁某1的诉请没有依据。无锡市某新村XX号XXX室的房屋是用于出租的,祁某2没有收取到祁某1主张的租金数额,2015年3月份之前收取的租金扣除已支出的用于房屋装潢、购买家电等款项仅剩余3万元,已经支付给祁某3了,收取的2015年4月、5月、6月份房屋租金3600元也已经交给了祁某3。拖欠房管部门的租金4112元是事实,但拖欠的租金也包括1998年1月至12月期间祁某3担任祁某1监护人时的租金721.2元。房屋的水、电、煤气费祁某2已交清的,不存在拖欠的事实。水、电、煤气卡被房西遗失,主张劳务费没有道理。2015年7月之后房屋没有出租,没有租金收入,祁某2不欠祁某1的房屋租金。房屋钥匙祁某2已经交给祁某3。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1998)南民特字第4号民事判���书,指定祁某2为祁某1的监护人。2015年3月31日,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将祁某1的监护人由祁某2变更为祁某3。另查明:在本院审理的(2015)南民特字第5号祁某4、祁某3、祁某5、祁某6诉祁某2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中,祁某2在2015年3月26日的庭审中陈述:某新村XXX室房屋自2002年起出租,从2002年到现在,去掉装修的钱和交房租的钱,大约收到了6-7万元租金。其中有3万元做了定期存款,剩余的3-4万元在支付宝账户里。审理中,祁某2陈述:某新村XX号XXX室房屋系公租房,原来由祁某1的父亲居住使用,祁某1的父亲过世后就由祁某1居住使用,自2002年祁某1去无锡市某医院住院后,祁某2将房屋断断续续出租。2002年房屋出租两个月,租金为600元/月,之后房屋没有租出去,直到2007年重新开始出租,2007年至2011年7月房屋装修前租金为600元/月,房屋装修过后2011年12月再次出租,装修后出租至2012年的租金为900元/月,2013年租金为1000元/月,2014年租金为1200元/月,2015年租金为1200元/月,祁某2收取租金至2015年6月。房屋出租期间祁某2要负责房屋的维修及装修、电器的购置、公租房租金的缴纳、房屋水电费等的缴纳,还要支付祁某1的扶养费及医疗费。扣除支出后剩余的租金已全部交给了祁某3。2015年3月26日后,收取的房屋租金没有再使用过。审理中,祁某1的监护人祁某3确认:祁某2陈述的30000元及2015年4、5、6月的租金3600元已收到。某新村XX号XXX室房屋已于2016年7月13日办理了交接手续,房屋的钥匙已收到。原告祁某1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证人证言一份,内容为:某新村XX号XXX室出租��况2003年-2013年期间一直有出租户没有断过,XX号户主可作证,XXX室黄某、XXX室倪某。证明上的内容由祁某3书写,某新村XX号XXX室业主黄某及XXX室业主倪某签字。2、某新村XX号XXX室房屋燃气(2006年1月至2015年7月)、电(2007年1月至2015年7月)用量及收费明细。证明某新村XX号XXX室房屋一直在出租。经质证,被告祁某2对证据1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黄某是XX号XXX室的业主,XX号XXX室的业主是否是倪某不清楚,黄某、倪某因为某新村XX号XXX室房屋出租问题曾与其有过争执,出具的证言是不真实的。对证据2祁某2认为其对燃气费及电费并不清楚。被告祁某2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02)南民一初字第157号案件的诉讼费票据,时间2002年3月7日,金额200元,费用用于祁某1的诉讼。2、户口簿遗失的登报发票,时间2005年11月28日,金额40元。3、疾病证明,时间2004年11月18日,为祁某1看病支付诊疗费用1000元。4、空调发票,时间2004年5月6日,金额2500元,购买的空调装在某新村XX号XXX室。后来空调坏掉了,又换了一台,金额为1000余元,但票据找不到了,5、春兰空调发票,金额1899元,空调是装在某新村XX号XXX室的,现在还在房屋内。6、2005.5.21-2005.6.20期间的电话费票据,金额246元,电话装在某新村XX号XXX室,电话已经拆除了。7、增压泵订单信息,购买时间2013年5月17日,金额435元,增压泵装在某新村XX号XXX室的。8、高档煤气灶收款票据,时间2014年9月21日,金额280元,煤气灶在某新村XX号XXX室内。9、油烟机修理费收据,时间2014年9月21日,金额130元。10、开锁换锁收据,时间2015年9月12日,金额110元。冰箱修理费发票,时间2013年4月12日,金额70元。11、有线电视收视费发票,时间2010年9月4日,金额48元。12、松下微波炉票据,时间2011年12月11日,金额740元。13、油烟机清洗及更换密封圈费用便条,金额155元。14、锁具信誉卡,金额15元。15、统帅热水器信誉卡,时间2013年6月2日,金额730元。16、有线电视入网费,时间2010年8月22日,金额510元。被告祁某2认为,上述费用都应当从原告祁某1诉请的金额中予以扣除。经质证,原告祁某1认为,证据1由法院决定;证据2并不清楚;证据3并不清楚,应提供医院的证明;证据4、5,房屋移交的时候是有两台空调,但是其中一台是坏的,其中一台是春兰品牌,另一台记不清了;证据6并不知道;证据7,增压泵是在房子里,但是不能使用了;证据8-16没有证据作用。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某新村XX号XXX室房屋的租赁人为祁某1,祁某2在担任祁某1监护人期间将房屋出租获取的收益,属祁某1所有,祁某2在不担任祁某1的监护人后应将收取的租金扣除合理支出后返还祁某1。关于租金收取及支出的金额,首先,祁某2在本案审理中确认收取租金7万余元。(2015)南民特字第5号案件审理中,祁某2在2015年3月26日的庭审中陈述:某新村402室房屋自2002年起出租,从2002年到现在,去掉装修的钱和交房租的钱,大约收到了6-7万元租金。其中有3万元做了定期存款,剩余的3-4万元在支付宝账户里。其次,祁某2提供的用于证明租金相关支出的证据,除2015年9月12日用于开锁换锁的费用支出110元,其余支出均发生于2015年3月26之前。祁某2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剩余租金的支出。在本案审理中,祁某2陈述2015年3月26日后,收取的房屋租金没有再使用过。最后,祁某1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祁某2收取租金的数额。综合上述理由,本院认定祁某2收取的租金中扣除已交付给祁某1的租金、开锁换锁费用,祁某2应将剩余的租金39890元返还祁某1。祁某1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祁某2将租金收入占为己有谋取利益,故对祁某1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祁某1要��祁某2向房管部门支付欠缴租金的主张,因祁某2现已不再担任祁某1的监护人,祁某2没有再为祁某1管理房屋的义务,本院对祁某1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祁某3在本案审理中明确欠缴的租金已由其缴纳,应视为其履行监护人的责任,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关于祁某1要求祁某2向祁某3支付祁某3代缴的某新村XX号XXX室2015年4月至7月水、电、煤气费386元的主张及向祁某3支付两个工作日劳务费260元的主张,因祁某3非本案当事人,上述诉请不属本案理涉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祁某2支付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的租金损失的主张,祁某1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某新村XX号XXX室房屋于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由祁某2出租收取租金,且该期间未出租获取租金也不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祁某1要求祁某2返还无锡市某新村XX号XXX室房屋钥匙,因在本案审理中,祁某1已确认钥匙已由祁某2交付,该项诉讼请求已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祁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祁某139890元。二、祁某2返还祁某1无锡市某新村XX号XXX室房屋钥匙(已履行完毕)。三、驳回祁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464元,由祁某1负担4679元,由祁某2负担785元。祁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给付祁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寒阳代理审判员 史 新人民陪审员 顾少毅人民陪审员 曹娟妹人民陪审员 杨志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洁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