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执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肖堂添、林来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堂添,林来开,张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798号申请执行人:肖堂添,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来开,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碧珍,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肖堂添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来开、张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东辉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