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黄修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黄修文,孙双双,枣阳市绿化管理所,王树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法定代表人:罗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修文,男,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住枣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双双,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阳市绿化管理所。住所地:枣阳市就业路。法定代表人:周中广,该所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稳,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枣阳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修文、孙双双、枣阳市绿化管理所、王树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黄修文、孙双双、枣阳市绿化管理所、王树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建立审判员 曹 勇审判员 柳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