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9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杰与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9022号原告:黄杰,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浩,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凯,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王钢柱。原告黄杰诉被告河南聚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