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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张慧敏与厦门一块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敏,厦门一块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772号原告:张慧敏,女,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一块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兴东二里15号604室。法定代表人:张丽莲。原告张慧敏与被告厦门一块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慧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一块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慧敏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敏撤回对被告厦门一块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慧敏承担。审 判 长  唐 玉人民陪审员  涂光华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扶 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