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林开文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林开文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947号原告: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辑罗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80995247。法定代表人:卢秀娇。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敏珊、邓泳颜,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开文,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开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21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