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0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郑洪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郑洪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0867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周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泽华,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培伟,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洪芳,住址广东省梅县,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17元,本院按规定收取458.5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晓 姝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罗婉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