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庆利与许福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庆利,许福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1644号原告:王庆利,男,住安达市。被告:许福昌,男,住安达市。王庆利与许福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庆利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撤回诉讼请求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庆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王庆利负担。审 判 长 李绍普人民陪审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