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纪廷、刘纪米等与怀远县付圩烟花爆竹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廷,刘纪米,陈艳,吕志华,刘纪伍,刘纪虎,刘中珊,刘中杭,刘纪金,刘宇华,刘纪善,刘跃银,刘跃金,付成新,怀远县付圩烟花爆竹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752号原告:刘纪廷,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纪米,男,194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陈艳,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吕志华,男,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纪伍,男,194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纪虎,男,194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中珊,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中杭,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纪金,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宇华,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纪善,男,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跃银,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跃金,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付成新,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何,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怀远县付圩烟花爆竹厂,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付圩村前刘岗。法定代表人:刘中友。原告刘纪廷、刘纪米、陈艳、吕志华、刘纪伍、刘纪虎、刘中珊、刘中杭、刘纪金、刘宇华、刘纪善、刘跃银、刘跃金、付成新与被告怀远县付圩烟花爆竹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纪廷、刘纪米、陈艳、吕志华、刘纪伍、刘纪虎、刘中珊、刘中杭、刘纪金、刘宇华、刘纪善、刘跃银、刘跃金、付成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尹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