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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冠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冠洋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3291号被拘留人:张冠洋公民身份号码:×××4315本院在执行俞瑶龙与东阳市和美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张冠洋(2017)浙0783执3291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张冠洋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