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付秋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付秋芬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财保9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负责人:赵国忠,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付秋芬,女。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被申请人付秋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付秋芬的财产在价值16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负担(诉讼中,申请人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望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