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晋合物业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何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合物业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何英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382号原告晋合物业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负责人周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陈宇霄,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何英华,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合物业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何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合物业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合物业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合物业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晋合物业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祥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