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栗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409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涛,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涡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4日11时30分许至13时许之间,被告人栗涛和老乡在金华市秋滨菜市场吃中饭,期间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15时40分许,栗涛打车到位于的货场开车,其驾驶皖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往始丰路的停车场。当车行驶至金华市路段时,栗涛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栗涛口腔内的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民警遂带其至医院抽血。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栗涛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当日,被告人栗涛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栗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及照片、人口信息、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违法记录查询、光盘及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栗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