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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020周文兰与郭长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兰,郭长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兰,女,1956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孙峰毅,1954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郭长俊,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周文兰诉被告郭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468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郭长俊应归还原告周文兰借款本金100000元。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予以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郭长俊的工资予以冻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冻结,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可暂予终结执行,待扣取完毕后,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戚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