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游珍敏、罗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珍敏,罗红,黄敏华,新余市悦兴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执157号被执行人:游珍敏,男。被执行人:罗红,男。被执行人:黄敏华,女。被执行人:新余市悦兴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赣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游珍敏、罗红、黄敏华、新余市悦兴报废车辆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缴新余市悦兴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2932.2225万元;追缴游珍敏5.4万元和罗红、黄敏华各5.3万元返还给新余市悦兴报废车辆回收有限公司;没收游珍敏、罗红财产人民币各20万元;没收黄敏华财产人民币15万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7432.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兵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