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执异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和润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和润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544号案外人:吴康,女,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执行人: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大街友谊大厦B14-15层。法定代表人:白文灿,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和润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体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茂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和润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案外人吴康于2017年2月22日对执行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xx号xx栋xx单元xx楼xx号房屋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吴康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吴康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邱家德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严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