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三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三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662号原告:赵三季,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负责人:樊玉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岭,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赵三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赵三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三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三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三季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