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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高丰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从化鳌头源峰陶瓷原料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布失信决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平县高丰矿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鳌头源峰陶瓷原料加工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公 布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决 定 书(2017)粤1623执40号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高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平县隆街镇岑告村坎头经济社10号。法定代表人谢东。委托代理人钟红娣,连平县高丰矿业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从化鳌头源峰陶瓷原料加工场(下称“源峰陶瓷加工场”),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潭大道1649号首层。经营者:��海瑶,女,1991年3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连平县高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从化鳌头源峰陶瓷原料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源峰陶瓷加工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源峰陶瓷加工场及其经营者黎海瑶等人的名单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广州市从化鳌头源峰陶瓷原料加工场及其经营者黎海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被执行人广州市从化鳌头源峰陶瓷原料加工场及其经营者黎海瑶的相关信息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予以公布。三、将被执行人广州市从化鳌头源峰陶瓷原料加工场的欠款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