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玉清诉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清,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行初2号原告李玉清,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松树镇大安村七社。委托代理人辛延华,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建刚,区长。李玉清诉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林业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针对原告李玉清的确权申请依法作出行政裁决,现原告李玉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负担;原告李玉清预交的诉讼费50.00元退还李玉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李雪梅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均博 微信公众号“”